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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我院教学工作的措施

发布时间 :2006年11月16日 浏览量 :

 

 

关于规范我院教学工作的措施    

 

为规范本学院本科教学与研究生教学,迎接本科教学评估,提高教学育人质量,形成公平竞争的机制,根据国家教育部与我校有关文件精神,本学院特制定以下具体措施。

一、学院每年在年终根据任课教师所授本科生、研究生的课程的实际人学分发放课酬。所有的课酬经费由学校拨给本学院该年超出的工作量的酬金组成,每年一次性作为课酬发完。

二、所有任课教师的教学工作与环节必须按照学校与学院的有关规定进行,所有教师必须保质保量地完成所上课程的各项要求。任课教师不得自行停课、调整上课地点与上课时间。如遇特殊情况需停课、调课、调整时间、地点,任课教师必须提前到本科教务秘书、研究生教务秘书处办理手续,并及时通知该班学生,否则将以教学事故进行处理。任课教师不得找他人代替,否则以教学事故处理。凡有教学事故者停发课酬。

三、根据教育部文件,所有教授、副教授每学年都必须为本科生上课,凡是任职期间连续在一学年(两学期)内没有给本校本科生授课的教师,其职称评定将被推迟,年终考核等将受到影响。凡是65岁以下(包括65岁)连续一学年(两学期)没有给本科生上课的教师,学院将扣除其该年岗位津贴总数的30%。如果第二学年完成该学年工作量并补足了本科生课程量,学院再将所扣出的津贴补发给本人。

四、凡承担含有实验内容的课程的教师,应按照教学计划表规定的总学时数和实验与实践的学时数完成教学任务,其中实验学时数的完成情况应以学院实验室提供的数据为准,否则将按未完成总学时数对待,计算人学分时要扣除未完成的实验与实践课的学时。

五、试卷评阅、学年与毕业论文指导必须符合学校与学院的有关要求。如果出现明显失范的现象,将追究相关指导教师的责任。学分制导师必须按学校文件规定履行职责,如果所指导的学生连续向学院反映情况,经查实确属指导教师责任,学院将批评教育,并酌情扣发指导费。

   六、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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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OO六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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